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趙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春生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時沒有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192,039元,應該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本院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
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