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7號
CYDV,110,補,187,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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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朱祐宗



被 告 柳增
鍾榮賜
鍾韋任

鍾坤德

鍾秉橙
鍾慶
鍾恭聲
鍾文軒

莊美珍
劉美菊
鍾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段349-1、349-2、34
9-5、350-5、350-6、350-15、352-1、352-3、352-5地號土地分
割,上開9筆土地之面積分別為417平方公尺、249平方公尺、7平
方公尺、385平方公尺、130平方公尺、313平方公尺、8,176平方
公尺、72平方公尺、10平方公尺,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
平方公尺均為新臺幣(下同)300元,原告持分均為50分之6,經
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1,324元(計算式:〈417+249+7+38
5+130+313+8,176+72+10〉×300元×6/5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
,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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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