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9號
CYDV,110,消債聲,9,2021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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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馮美蓉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煥洲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債務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獲鈞院 裁准清算免責,請惠予債務人復權為盼。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 內簽名或蓋章。」上述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  規定,於清算之程序準用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程序事件,於民國 110年5月27日以民事復權聲請狀向本院具狀聲請復權,惟未 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本院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於110年6月2日裁定命 聲請人應於三日內以補正狀另提出由聲請人本人親自簽名或 蓋章之民事復權聲請狀;如果聲請狀未能由聲請人本人親自 簽名或蓋章者,得另授權委任由代理人具狀並由代理人簽名 或蓋章,如果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而查,上述裁定已於 109年6月4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查, 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因此,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之。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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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