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7號
CYDV,110,消債聲,7,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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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謝建中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吳政鴻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高永杰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凱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謝建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 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 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11 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民國110年5月 3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



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 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可憑,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信為真。聲請人 既有首揭條文第2款所定之復權聲請事由,其聲請復權,自 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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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