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818號
CYDV,110,司票,818,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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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洪文謀


相 對 人 陳茂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 出本票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雖為文義證券,但亦為流通證券,票據上所載文字如 發生文義扞挌情形,基於助長票據使用與保護交易安全之考 量,於有多種解釋票據文義之可能性時,應盡量採取使票據 有效之解釋方法。而本票之發票日屬法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如有欠缺,該本票無效;到期日則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如有欠缺,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該本票視為見票即付, 故於本票上所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之情形,因發票日與到期 日必有一者屬不可能之日期,為免因解釋為欠缺發票日而致 本票無效,此時應解釋為該本票欠缺到期日而視為見票即付 ,如此始足以保護票據流通之安全,以維債權人權益。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查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本票上所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依上開 說明,編號002之本票應解釋為欠缺到期日而視為見票即付 ,聲請人主張該本票於民國110年6月22日向相對人提示在案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尚無不符,併此說明。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00081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 考 (新臺幣) 001 109年12月8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6月22日 CH357504 002 110年6月5日 1,000,000元 110年5月30日 110年6月22日 TH557085 003 110年6月5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6月22日 TH557086 004 110年6月5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6月22日 TH557089 005 110年6月5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6月22日 TH557090 006 110年6月5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6月22日 TH557091 007 110年6月18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0年6月22日 TH557100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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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