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111號
CYDV,110,司促,6111,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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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富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債務人 已於民國110年1月1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單在卷可稽,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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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