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19號
原 告 佳展蛋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郁玲
被 告 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榮海
訴訟代理人 張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約定,由原告自108年10月15日起 至109年3月31日止,每日載運100箱雞蛋至被告指定之嘉義 市○區○○路00號地址,約定計價方式以(進場當日台中產地 價+1.5元)÷0.6(換算公斤單價)方式計算,每週結算,次 週五匯款,並簽有契約雞農採購合約書(下稱系爭採購契約 )。嗣原告依約每日載運100箱雞蛋至被告指定之上開地址 ,然被告自108年11月2日起竟以雞蛋數量過多、無處存放為 由,陸續拒絕受領原告所提出之雞蛋,致原告無法依約提出 給付,依民法第235條規定,被告應負受領遲延之責任。又 兩造於系爭採購契約第9條約定違約罰款:「甲方(即原告 )應依甲乙雙方合約書所載之數量交貨,如甲方交貨數量不 足或中斷供貨,甲方須支付100萬元違約金給乙方(即被告 ),乙方應依甲乙雙方合約書所載之數量收貨,如乙方未達 收貨量或中斷收貨,乙方須支付100萬元違約金給甲方」等 語,該約定依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586號判決意旨應 屬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故原告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 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
金請求被告給付,爰依系爭採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100萬元。
㈡、被告雖辯稱其於109年5月6日起至同年9月25日止延續系爭採 購契約之約定陸續有向原告進貨,僅差異所約定之箱數594 箱,應酌減違約金云云。然生鮮雞蛋保存期限僅有21日,各 販售通路及數量均早已決定,被告突然拒絕受領,致原告囤 積之生鮮雞蛋過期、發臭,導致原告周轉不靈,嗣被告雖於 109年5月6日起至同年9月25日止有陸續向原告進貨雞蛋,然 該次進貨與系爭採購合約無涉,被告應就上開期間之進貨係 為履行系爭採購契約之變態事實負舉證責任。
㈢、被告實收資本為5億元,原告實收資本僅有100萬元,兩造資 本差距甚大,既然兩造於系爭採購合約書第9條已明確約定 有100萬元違約金之罰則,為不侵害契約自由,蛋價高低漲 幅、利潤多寡、兩造間之法律關係為何均應不得影響上開約 定,況被告拒絕受領,致原告受有巨大損害,被告無端辯稱 違約金過高,自不可採。
㈣、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兩造簽定系爭採購契約後,被告共向原告進貨3,272箱雞蛋, 嗣因被告工廠內部空間不足,遂向原告暫停收貨,待被告問 題解決後,又自109年5月6日起至同年9月25日止延續履行系 爭採購合約之義務,再向原告進貨共13,034箱,自第二次進 貨原告未再與被告簽約之舉措觀之,可知第二次進貨乃係為 接續履行系爭採購契約之義務無疑,則系爭採購契約所約定 之進貨箱數為16,900箱,被告自108年10月15日起至109年9 月25日止,總計向原告進貨16,306箱,僅差異594箱,原告 實際所受損害遠低於違約金,灼然甚明,則依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74號判決意旨及民法第252條規定,應酌減違 約金至相當金額。
㈡、中央畜產會雖函覆稱據行政院農委會報告108年雞蛋生產之損 益約為9.19元/公斤,惟該數據之依據係生產雞蛋之蛋雞農 戶粗收益再扣掉所有花費所得之利潤,而原告並非從事生產 雞蛋之蛋雞農戶,故不能依此為方式計算原告利潤損失。又 系爭採購契約第3條約定,若被告自行載運蛋箱,計價方式 為(計算當日台中產地價+1元)÷0.6為1公斤單價;倘由原 告載運到被告工廠,則每公斤含運費計價方式為(當日台中
產地價+1.5元)÷0.6,依此方式計算兩造間純買賣利潤,應 以1公斤利潤1.61元做為認定依據等語置辯。㈢、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於108年10月15日約定,由原告自108年10月15日起至109 年3月31日止,共169天每日載運100箱雞蛋至被告指定之嘉 義市○區○○路00號地址,約定計價方式以(進場當日台中產 地價+1.5元)÷0.6(換算公斤單價)方式計算,每週結算, 次週五匯款,並簽有系爭採購契約。原告依約每日載運100 箱雞蛋至被告指定之地址,被告自108年10月15日起至108年 11月1日止共受領原告給付之雞蛋3,272箱,然自108年11月2 日起被告即拒絕受領原告所提供之雞蛋。嗣被告於109年5月 6日起至同年9月25日止又陸續向原告進貨13,034箱雞蛋。又 依系爭採購契約第9條約定違約罰款:「甲方(即原告)應 依甲乙雙方合約書所載之數量交貨,如甲方交貨數量不足或 中斷供貨,甲方須支付100萬元違約金給乙方(即被告), 乙方應依甲乙雙方合約書所載之數量收貨,如乙方未達收貨 量或中斷收貨,乙方須支付100萬元違約金給甲方」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採購合約書(見本院卷第39-41頁)、兩 造LINE對話截圖(見本院卷第43-49頁)等件為憑,被告對 此亦不否認,則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被告拒絕受領原告依約提出之雞蛋,依系爭採購契 約第9條特約,被告應給付其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100 萬元等語;被告則以其雖自108年10月2日起有拒絕受領被告 提出之雞蛋,然嗣又於109年5月6日起至同年9月25日止有延 續系爭採購契約陸續向原告進貨,自108年10月15日起至109 年9月25日止共向原告進貨16,306箱,與系爭採購契約所約 定之16,900箱僅差異594箱,再依每公斤約1.61元計算原告 所受之利潤損害,可知原告實告實際所受損害遠低於違約金 ,則原告主張之違約罰款100萬元顯然過高,應酌減等語置 辯。則本件應審酌者厥為:⑴、原告主張之違約金100萬元是 否過高?⑵、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違約金為若干?㈢、原告主張依據系爭採購契約約定,原告應自108年10月15日起 至109年3月31日止,每日供應被告100箱雞蛋,而被告自108 年10月15日起至108年11月1日止共受領原告給付之雞蛋3,27 2箱,然自108年11月2日起被告即拒絕受領原告所提供之雞 蛋,被告對此亦不否認,但抗辯稱被告公司嗣後又於109年5 月份起,陸續向原告購買1萬3000多箱云云。但查,被告訴 訟代理人於110年1月12日準備程序中亦陳述:「…但是當時 蛋太多了,我們公司的銷售沒有那麼好,所以有電話請原告
是否可以先緩一緩,我們只有進貨到2019的11月,後來2020 年的5月份,就有繼續跟原告公司交易了,這段時間有交易1 萬3000多箱,雖然是在合約之外的,被告公司也知道之前沒 有做到合約的數量…」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足證按照 系爭採購契約約定,被告自108年10月15日起至108年11月1 日止僅受領原告交付之雞蛋3,272箱,至於109年5月6日起至 同年9月25日止,被告向原告所購買之13,034箱雞蛋,係在 系爭採購契約以外之購買數量,不應計入系爭採購契約之交 貨數量,因此被告抗辯伊公司先後二次合計向原告進貨16,3 06箱,與系爭採購契約所約定之進貨箱數16,900箱,兩者僅 相差594箱,原告實際所受損害遠低於違約金云云,尚不足 取。
㈣、按民法所定違約金有兩種,一為以預定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 償額為目的,此種違約金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僅 得就原來之給付或違約金擇一請求;二為以強制債務之履行 為目的,此種違約金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除得請 求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原來之給付。而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 金究屬何性質,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倘當事人未約定, 則視為以預定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額為目的,此觀民法第 250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397號 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民法第250條就違約金之性質,區分為 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前者乃將債 務不履行債務人應賠償之數額予以約定,亦即一旦有債務不 履行情事發生,債務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 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債務人 支付,此種違約金於債權人無損害時,不能請求。後者之違 約金係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 罰,故如債務人未依債之關係所定之債務履行時,債權人無 論損害有無,皆得請求,且如有損害時,除懲罰性違約金, 更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採購契約第9條約定違約罰款: 「甲方(即原告)應依甲乙雙方合約書所載之數量交貨,如 甲方交貨數量不足或中斷供貨,甲方須支付100萬元違約金 給乙方(即被告),乙方應依甲乙雙方合約書所載之數量收 貨,如乙方未達收貨量或中斷收貨,乙方須支付100萬元違 約金給甲方」(見本院卷第39頁)等語,細觀該條約定之用 語及內容,係為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 應賠償損害之數額予以預先約定,換言之,契約之一方對於 他方違約未履行契約,得請求因此造成之損害賠償額,兩造 已約定其數額為100萬元,而兩造對此亦均不爭執,故該條
違約罰款之約定,屬於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可堪認 定。
㈤、又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至是否相當,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 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若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 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以為衡量之標準,倘所約定之額數, 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者,法院自得酌予核減,並不因懲罰性 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異。(最高法院101年台上 字第7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採購契約約定,自108 年10月15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先後169日,原告應每日交 付100箱雞蛋由被告受領,每箱雞蛋重約12公斤,每公斤蛋 價約為43元(參見本院卷第39-41頁,系爭採購合約書;本 院卷第81-87頁,廠商對帳單),則系爭採購契約約定之雞 蛋總價約為870萬餘元,再以其每公斤之利潤約為9.19元計 算(參見本院卷第139頁,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110年3月24 日函),則原告就系爭採購契約全部應可獲利約為186萬餘 元,而系爭採購契約約定之違約金數額卻達100萬元,顯然 過高,應依法予以酌減。本院衡酌依系爭採購契約約定,被 告應受領原告交付之雞蛋數量為16,900箱(169日×100箱/日 =16,900箱),而被告自108年10月15日起至108年11月1日止 僅受領原告交付之雞蛋3,272箱,約占全部應受領數量百分 之二十,其餘尚有百分八十之雞蛋並未受領,認應以此作為 酌減違約金計算之依據為適當。故本院認本件違約金數額應 酌減為80萬元較為公允。
㈥、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系爭採購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 金100萬元,於80萬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超 過80萬元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經核就原告勝訴部分 ,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之,被告敗訴 部分則由本院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 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所附麗,應予駁 回。
㈧、又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對判決之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審酌,併此敘明。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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