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5號
上 訴 人 賴冠佑
上 訴 人 周姿妤(即賴鈺雅之承當訴訟人)
被上訴人 周禹舜(即周登元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蕭瑞美
被上訴人 林花
被上訴人 周文泰
被上訴人 周豊銘
被上訴人 周峻銘
被上訴人 周祐德
被上訴人 周照智
被上訴人 周中城
被上訴人 周柏宇
法定代理人 周建志
莊芸青
被上訴人 周新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禹舜、林花、周文泰、周豊銘、周峻銘
、周祐德、周照智、周中城、周柏宇、周新峰等人間請求分割共
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20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0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