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534號
CYDM,110,聲,534,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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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3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米延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
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0年度戒執一字第5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
三、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與同條例第20條之配合,係除 刑不除罪,就機構內處遇方式而言,是以觀察勒戒、強制戒 治之保安處分替代刑罰,並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作 為受觀察、勒戒人是否應施以強制戒治處分之標準,主管機 關為此訂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其具有法 規命令之性質,若此一手冊及紀錄表之修正影響到不特定之 受觀察、勒戒人或已在執行中之受強制戒治處分人之有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計算,即直接影響到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中段之適用,並符合刑法第2條第3項 修正立法理由所稱之「無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之必要」情形, 依強制戒治處分是以受處分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欲使受 處分人應持續在機構內接受治療處理之立法本旨及其「將來 性」,應認此一手冊及紀錄表之法規命令之變更,亦屬刑法 第2條第3項所定之不施以保安處分之「法律變更」。是以受 觀察、勒戒人依新修正之手冊及紀錄表變更評分標準重打分 數,如未達新的「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法院始應裁定 檢察官該一強制戒治處分之指揮執行停止執行。四、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前因施用 第二級毒品,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法務 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於民國110年4月6日以新版(110年3月26 日實施)「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評估後,計分結果為靜 態因子得分合計52分、動態因子得分合計11分,總分合計63



分,故認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本院調閱全案卷宗審 核無訛。是以,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此外,受刑 人並無提出其餘任何檢察官指揮不當或違法之具體事證,其 任意指摘本案強制戒治之執行違法或不當,自無實據,應予 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毓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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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