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勝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年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勝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勝賢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16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 度原訴字第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