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66號
CYDM,110,聲,466,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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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6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劉嘉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9年度戒執一字第8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劉嘉洲(下稱受 處分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98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後 ,依民國110年3月26日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 標準紀錄表」(下稱新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下稱新手冊)規定,已降低前科 紀錄的計分方式,應重新評估,原強制戒治裁定未及參考適 用,檢察官關於強制戒治指揮執行有所違誤,爰依法聲明異 議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 有明文。而一事不再理為程序法之共通原則,旨在維持法之 安定性,禁止當事人就已經實體裁判之事項,漫事爭執。確 定之裁判,如其內容為關於實體之事項,以裁定行之者,諸 如更定其刑、定應執行之刑、單獨宣告沒收、減刑、撤銷緩 刑之宣告、易科罰金、保安處分及有關免除刑之執行、免除 繼續執行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裁定,均與實體判決具同 等效力,除得為非常上訴之對象外,亦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 適用。準此,刑事訴訟法有關聲明異議、疑義之裁定,雖未 就此特別明文規定,然既屬刑之執行之實體上裁判事項,解 釋上仍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當非專指准許聲請之實體 裁定而言,就該等事項之聲請予以實體上駁回之裁定,亦應 有所適用,此見諸實體判決中,有罪、無罪判決均有該原則 之適用之理即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20號裁定意 旨參照)。  
三、經查,受處分人曾以同一異議事由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經 本院認依新手冊及新紀錄表之變更評分標準部分逕行重新計



算分數後,依靜態、動態因子得分合計為64分,已逾60分以 上,仍達「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因認受處分人之聲明 異議為無理由,而以110年度聲字第340號裁定予以駁回等情 ,有本院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依上開說明,受處分人又執同一事由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 ,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本件聲明異議顯非合法,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文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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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