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0年度,2號
NTDV,110,消債職聲免,2,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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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婧以即楊美珍

代 理 人 洪瑞霙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楊美珍聲請免責,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婧以即楊美珍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 ,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 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 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



意者,不在此限:(一)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 受免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 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 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 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 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 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 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 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 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 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 )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 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 延滯程序,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分別亦有明文。再 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 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 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 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 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 濟發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 ,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 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 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 條、第132 條立法目的參照)。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意見略以: ㈠債務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收入總計61萬5,500 元,包含債務人 雞排攤位打工至民國109 年2 月底、山莊打掃至109 年1 月 1 日及母親領取的慈濟補助款在內,而債務人聲請前兩年內 必要支出個人開合計銷35萬7,990 元,子女扶養費合計67萬 9,951 元,扣除子女期間內所領社福補助33萬6,529 元後, 實際支出計70萬1,412 元,實已入不敷出,仍須由子女存款 中各項補助及親友協助支應。縱以法院認債務人每月個人必 要支出1 萬4,866 元及每月次子扶養費1 萬7,166 元及長女 扶養費1 萬6,122 元計算,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支出及扶 養費,亦業已入不敷出,無多餘金額可供還款。 ㈡另自109 年12月18日開始清算併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債務人 目前已覓得度假村業務專員工作,月實領現金2 萬4,750 元 ,加計慈濟補助每月約5,000 元,子女補助約1 萬3,515 元



,每月收入約有4 萬3,265 元(計算式:24,750+5,000 + 13,515),仍不敷支應債務人個人必要支出及子女扶養費( 計算式:14,866+17,166+16,122=48,154),無多餘金額 可清償債務。故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後之固定收入,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已無餘額, 而債務人於聲請前兩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及債務 清償數額亦為負數,應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應不免責之情節 ,且亦無同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情事,爰請求准予免責 等語。
三、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債務人及債權人就債務 人免責與否到場陳述意見,經債權人具狀或到庭陳述略以: 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避免債務人濫用清算程序規 避債務應負擔償還責任,請職權調取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無法藉電子閘門獲悉債 務人近年來所得及財產之變化軌跡,請法院詳審消債條例第 133條前段及第134條第4款之規定,裁定不予免責等語。 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查調債務人名下之金融 機構帳戶金流狀況,判斷債務人之實際收入狀況是否有消債 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之適用,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 ㈣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職權調查債務人聲 請清算前兩年迄今,有無出國搭乘國內外航線、投資投機性 商品及往來券商之股票交易明細,釐清債務人是否符合消債 條例第134 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事。再調查債務人聲 請清算前兩年實際收入與支出之情況,釐清是否有符合消債 條例第133 條所定不應免責之規定等語。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職權調查債務人有無 構成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不免責之事由,不同意債 務人免責等語。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調查是 否有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之情事,如無,請本 院依職權裁定,將依裁定結果配合辦理等語。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倘現今債務人收入扣除每月支 出後亦有剩餘,法院應裁定債務人不免責。且債務人因不當 借貸衍生自認無力清償之債務,應裁定不免責等語。 ㈧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現年48歲,尚未達勞動 基準法所定強制勞工退休之年齡,仍有勞動年數得以賺取報 酬竭力清償債務,且陳報人於清算程序中,並未受償任何款 項,請求裁定債務人不予免責等語。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聲請清算前兩年總



收入為64萬8,000 元,總支出為105 萬1,635 元,顯已入不 敷出,債務人何以度日?是否有隱匿財產或是虛報支出之情 事,符合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1 項第8 款(債權人誤寫為第 8 項)之規定,應予不免責裁定。並請職權調查債務人於開 始清算前兩年是否有申請失業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職業訓 練補助等政府相關補助,俾利判度債務人是否應予不免責裁 定等語。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不同意免責等語。
四、經查:
㈠債務曾於95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 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最大債權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方案成立,約定分100 期、年利率 7%、每月清償1 萬7,330 元,惟嗣後毀諾。債務人再於109 年間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 4 號受理,並於109 年3 月16日調解不成立。嗣債務人於10 9 年4 月1 日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清字第 7 號裁定債務人自109 年12月18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調閱本院109 年度消債清字第7 號卷宗(下稱清算卷)查核屬實。 ㈡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⒈債務人陳稱其原先於姊姊石美芳經營之水頭香酥雞排、阿姨 高玉美經營之紅香溫泉山莊工作,每月分別領取收入1 萬6, 000 元、6,000 元,另由母親高玉英以現金領取慈濟補助款 5,000 元,合計債務人聲請清算前每月平均收入約2 萬7,00 0 元,然因自109 年2 月起因疫情關係,石美方高玉美現 已不再聘請債務人工作,故收入驟減為每月平均5,000 元; 另債務人次子楊○鑫領取身障津貼每月4,872 元、家扶補助 每月1,700 元、世界展望會補助每學期7,500 元,債務人長 女楊○萱領取家扶補助每月4,250 元、世界展望會補助每學 期7,500 元,合計債務人子女每月可領取補助為1 萬3,515 元,故債務人聲請清算時之每月固定收入為慈濟補助款5,00 0 元及子女所領取之補助款1 萬3,515 元後,共計1 萬8,51 5 元等情,有債務人於聲請清算時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陳報狀本件免責事件提出之陳報狀說明及本院訊問筆 錄在卷可佐(見清算卷第21頁、第317 頁、本院卷第106 頁 至第107 頁、第109 頁至第110 頁)。
⒉再查:債務人名下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 元外,別 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提出埔里崎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清算卷第 427 頁、第441 頁、第447 頁),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



人投保高額壽險網路資料查詢表可查(見清算卷第161 頁) 。債務人於106 及107 年度申報所得均為0 元,亦有106 及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查(見清算卷 第443 頁、第445 頁)。另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楊○鑫、楊 ○萱分別為90年、93年生,其名下均無財產,106 至107 年 度楊○鑫申報所得分別為8,100 元、4 萬0,800 元;106 至 107 年度楊○萱申報所得分別為1 萬0,800 元、1 萬0,800 元,有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至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8 年度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徵(見清算卷第681 頁、第50 9 頁至第513 頁、第547 頁至第551 頁)。而聲請人於開始 清算程序後,目前固已覓得渡假村業務專員工作,每月薪資 所得2 萬4,750 元,加計受領每月慈濟補助款5,000 元、子 女補助款1 萬3,515 元,合計每月固定收入為4 萬3,265 元 (計算式:24,750+5,000 +13,515=43,265)。復依消債 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規定,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應以 最近1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1.2 倍計算其數額,而核以109 年度臺灣地區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為1 萬4,866 元(計算式:12,388× 1. 2≒14,865.6,元以下四捨五入)之計算,除有特殊情形 並有證據證明者外,本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故 債務人之每月必要支出仍應以1 萬4,866 元計算之;另考量 債務人與前配偶離婚後,由債務人單獨或委由楊桂珍扶養楊 ○鑫、楊○萱一節,而核以109 年度臺中市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 倍為1 萬7,515 元(計算式:14,596×1.2 ≒17,5 15.2,元以下四捨五入)作為計算基準,方為妥適。債務人 主張需支出子女楊○鑫、楊○萱之扶養費每月各1 萬7,166 元、1 萬6,122 元,均未逾越上開數額,應認可採。則聲請 人目前個人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費支出共計4 萬8,154 元( 計算式:14,866+17,166+16,122=48,154)。從而,縱債 務人於開始清算後每月有固定收入4 萬3,265 元,然尚不足 支付債務人個人及次子、長女之扶養費4 萬8,154 元,堪認 債務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其每月固定之收入扣除債務人每 月個人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無餘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 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要件不符,而不該當該條 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㈢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按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



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不免 責之情事,即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 實,提出相當之事證證明之。本院通知債權人對本件免責表 示意見,債權人固均稱不同意債務人免責,並請求調查債務 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之事由,債權人滙誠 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陳稱債務人清算前兩年有收入 不敷支出之情形,而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1 項第 8 款之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之事由, 惟債權人對上開主張,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佐證,尚難逕信, 且債務人已陳明如有不足,係由親友協助支應,此外,其餘 債權人亦均未指稱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 不免責事由,復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加以爭執。而本院依本 件卷證資料,亦未查得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 定之不免責事由,自不由依此規定裁定不免責。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且無消債條 例第133 條所定情事,復查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列之 不免責事由,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 債務。至債權人於本件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1 年內,如發 見聲請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者, 自得依消債條例第139 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撤銷免責,附 此敘明。
六、爰依消債條例第13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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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