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24,994元,及其中新臺幣24
,692元,自民國110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4.99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95,829元,及自民國110年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暨自
11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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