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059號
NTDV,110,司促,4059,20210629,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5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孫維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96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20268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2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5,96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320268。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