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054號
NTDV,110,司促,4054,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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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錢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2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9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錢曉明於民國(以下同)109年5月11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1日起至112
  年5月11日止,並簽訂放款借據為據,利息按年利率1.845%
  機動計算(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0.845%+加碼1%=1.845%,詳放款借據第三條)。並約
  定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詳
  放款借據第五條)。
  (二)詎債務人自109年12月起即未依約繳款,雖經催告仍
  未清償,依雙方約定(詳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已喪失
  期限利益,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100,000元,及利息、違約
  金等。
  (三)為此檢附相關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及第
  510條規定,懇請 貴院迅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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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