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50號
NTDV,110,司促,3750,2021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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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歐昭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亭云即陳淑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6,133元,及自民國95年6月
  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暨自95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1,500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5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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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