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眉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瓦歷斯,貝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文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6,429元,及其中新臺幣
39,784元,自民國108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9.6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