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18號
NTDV,110,司促,3618,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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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61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吳偵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0,175元,及其中新臺幣107
  ,558元,自民國96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
  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
  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
  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
  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
  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
  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00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
  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
  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
  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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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