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71號
NTDV,110,司促,3571,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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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7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林克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8,9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林克恒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5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45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㈡緣相對人林克恒於民國105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5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306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
  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
  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㈢緣相對人林克恒於民國106年08月0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10 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5月17日止未受償之
  利息311。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
  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
  還之借款利息。
 ㈣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克恒  │自民國110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9%  │
│  │11675 │     │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克恒  │自民國110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62216 │     │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林克恒  │自民國110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0055 │     │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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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