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68號
NTDV,110,司促,3568,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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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隆波 
代 理 人 李泉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森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402,517元,及自民國109
  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暨
  自109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㈡新臺幣168,327元,及自109年5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6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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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