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26號
NTDV,110,司促,3526,20210608,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綉臻即陳美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智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3,778元,及自民國94
  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