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施錫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6,804元,及其中新臺幣65,
053元,自民國110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5.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施錫坤於民國93年06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05月17日起即
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26,804元整,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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