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孟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8,257元,及自民國95年5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95
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孟玲於民國94年02月0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5月04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
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