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460號
NTDV,110,司促,3460,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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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孟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8,257元,及自民國95年5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95
  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孟玲於民國94年02月0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5月04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
  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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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