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27號
NTDV,109,訴,227,2021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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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秦裕綽(兼林鳳珠之承受訴訟人)

      秦玉美(兼林鳳珠之承受訴訟人)

      秦玉琴(兼林鳳珠之承受訴訟人)

      秦靖雅即秦玉芬(兼林鳳珠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秦玉芳(兼林鳳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秦裕綽秦玉美秦玉琴秦靖雅即秦玉芬秦玉芳林鳳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 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對林鳳珠及被告秦裕綽秦玉美秦靖雅即秦玉 芬、秦玉琴秦玉芳等人提起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嗣林 鳳珠於起訴後之民國110年3月18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所示戶籍資料可佐(見本院卷第361 頁)。而林鳳珠之 繼承人計有同案被告即長子秦裕綽、長女秦玉美、次女秦玉 琴、三女秦靖雅即秦玉芬、四女秦玉芳等人,又本院並無受 理其等聲明拋承繼承事件,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足參 (見本院卷第373 頁),且兩造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從 而,本院依職權裁定本件應由被告秦裕綽秦玉美秦靖雅 即秦玉芬、秦玉琴秦玉芳林鳳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 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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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