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59號
NTDM,110,聲,359,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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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涂家誠



選任辯護人 宋豐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17號),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涂家誠於訊問時已自白,案情 已交代清楚;該案並非自由意願,係礙於舅甥關係,舅父到 案發地點才告知,聲請人屈從舅父指示,聲請人不知事情嚴 重性,事後悔恨不已,希望賠償告訴人損害。案情既已交代 明暸,本件無羈押必要,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羈押之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或係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 未滿者,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 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 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01條之1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情形,應否羈押,以 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個案情節、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 形而為認定。
三、經查,被告涂家誠因涉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117 號受理在案,並經本院訊問後,被 告部分坦承犯罪,及證人之證述等卷證資料,認其犯罪嫌疑 重大;且被告涉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 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再者,被告所涉犯行對社會治安 及人民財產安全危害甚鉅,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 為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 國110 年5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
四、本院審酌被告涉犯為強盜等罪嫌,具有高度可能採取逃亡以 避免後續審判之進行,若不予羈押被告顯難遂行訴訟程序, 是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另權衡國家刑 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



之程度,認對被告予以羈押且未禁止接見通信,尚屬適當且 合乎比例原則,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定期報到等手段 實難達成羈押之效果,又本件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 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故無從以具保替代羈 押。至於被告所指其希望賠償告訴人與羈押判斷無涉。從而 ,被告上開所述均不能作為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是具保停 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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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