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10年度,4號
NTDM,110,易緝,4,2021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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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振耀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
145號、第146號、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振耀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陸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蔡振耀因侵占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 ,被告坦承犯行,並依證人即被害人李興亞詹清淵曾俊 傑之證述及卷內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 盜罪、第335 條第1 項侵占罪嫌疑重大,並經通緝到案,有 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且未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爰自 民國110 年3 月13日執行羈押。
二、本案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且 被告業於110 年4 月27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被告前於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通緝到案 後,又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前後共經本院通緝3 次後, 始於本次緝獲歸案,是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且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執行程序,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 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 年6 月13日起延長羈押 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藍建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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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