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0年度,177號
TNEV,110,南簡補,177,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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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77號
原 告 王清文
被 告 王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
納裁判費。茲因原告係請求確認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350,00
0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而非確認請求金額2,885,000元內本票債
權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5,6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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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