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0年度,173號
TNEV,110,南簡補,173,2021061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73號
原 告 吳語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靜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