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郭耀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