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上字,109年度,172號
TPBA,109,簡上,172,2021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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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許鉦漳(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 真
劉家銘
趙愷融
被 上訴 人 吳采玉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7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當事人欄被上訴人漏列訴訟代理人,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黃慧萍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 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黃 翊 哲
法 官 李 明 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 聿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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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