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590號
TPBA,107,訴,590,20210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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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 告 游宗翰
      游惠美
      簡游玉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恩宇 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祐舜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代 表 人 柯慶忠(局長)
訴訟代理人 賴小萍
  潘國強
     洪偉倫
參 加 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游友昭
代 表 人 游志倫(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詹璧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祭祀公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 用。
二、本院前因本件祭祀公業事件有民事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 ,而於民國110年1月18日以107年度訴字第590號裁定:「本 件於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3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 件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三、茲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0年4月15日以110 年度台上字第40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該民事判決 附卷可查。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 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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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