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977號
原 告 林秀英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陳亭熹律師
彭之麟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洪展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3萬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7,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