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914號
TPEV,110,北補,914,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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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914號
原 告 曾宏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橫濱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萬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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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橫濱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