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879號
TPEV,110,北補,879,202106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87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濬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參
佰伍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