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1042號
TPEV,110,北補,1042,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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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翔陳尚品美食火鍋店陳炳宏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複代理人 連德照律師
余妮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翔工程行翁澄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
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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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