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建群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郎
被 告 蕭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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