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大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3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