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10年度,73號
TPEV,110,北簡聲,73,2021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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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游呈祥


相 對 人 蔡淑瀅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3日所為之民
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部分」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所爭執之新台幣肆佰萬元及其利息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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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