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9735號
TPEV,110,北簡,9735,2021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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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735號
原 告 游東翰

上列原告游東翰因與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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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