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017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邦川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劉邦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參佰捌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