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0年度,2113號
TPEV,110,北小,2113,202106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113號
原 告 郭姵伶
被 告 林文財即高清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 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 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156元,未逾10萬元,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事件。惟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新營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則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 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