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0年度,1465號
TPEV,110,北小,1465,2021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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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4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玓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寶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
華民國110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
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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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