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宋懋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紘耀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98,189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9,81
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
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