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21485號
TPEV,109,北簡,21485,20210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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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4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錦燦


上列上訴人林錦燦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玖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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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