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配電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7266號
TPEV,109,北簡,17266,2021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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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2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超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申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配電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含
本訴196,284元+反訴328,716元=52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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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塵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申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