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3895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柯東承
被 告 黄美華即黄若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
0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被告姓名「黃美華即黃若蓁」應更正為「黄美華即黄若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