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建築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0年度,63號
TCBA,110,訴,63,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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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3號
原 告 江漢欽
訴訟代理人 許嘉昇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
參 加 人 黃福城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

代 表 人 李修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指定建築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福城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此項規定於其 他訴訟準用之;又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 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 及同法第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緣訴外人黃福城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6日向被告申請臺 中市○○區○○段000○000○0○號土地指定建築線,經被告 依臺中市大雅區公所107年10月11日雅區公建字第107002348 1號函,認定基地位置東側之臺中市○○區○○段000○0○00 0○號部分土地曾由該所養護為現有巷道,乃以107年10月17 日中市都測字第1070164879號函核准建築線指示(定)(下 稱原處分)。原告為同段731-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不服原 處分提起訴願,經駁回後仍不服,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經查,參加人黃福城為系爭指定建築線案之申請人,經原處 分核准指定後,原告不服該指定結果,循序提起訴願及本件 撤銷訴訟,因該訴訟結果,將影響黃福城之權利,本院認為 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另參加人臺中市大雅區 公所為系爭現有巷道之維護管理機關,對於該現有巷道使用 情形及如何維護管理等情,當有所掌握,故應由上開機關輔 助參加本件被告訴訟,以便釐清案情。本件業經進行1次準 備程序,兩造當事人並分別提出書狀及為言詞上之陳述,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陳 文 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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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