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546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郭國強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啓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
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黃啟良」記載,應更正為「黃啓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 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