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785號
TCEV,110,中補,1785,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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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85號
原   告 王聖瑜
訴訟代理人 王振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川綠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提委任王振飛為訴訟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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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川綠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