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85號
原 告 王聖瑜
訴訟代理人 王振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川綠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提委任王振飛為訴訟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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