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773號
TCEV,110,中補,1773,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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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温峻
  承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190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49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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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